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王拾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捌萬零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王拾穗於92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王拾穗自101年5月至101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80,569元,但於102年10月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98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4,55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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