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醫字第1號
原 告 莊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幼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