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王冠瓔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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