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景松莊景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485元,應繳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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