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594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務人 李壽 債務人 楊振勝 債務人 李水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李壽、楊振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李壽、李水發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李壽、楊振勝、李水發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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