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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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聲請人 丁福琴
丁福剛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丁福林 死亡請求表示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關於被繼承人子女有無、父、母存歿情形)。
三、請依下列情況補正資料:若聲請狀係由聲請人親簽或蓋章,請補正當時已入境之證明文件。若非本人簽章,請補正經海基會驗證之委任狀,並請受任人到院於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代理意旨並簽章或或補正上開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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