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291號債權人攝影人數位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甲○○○○○○之債權證明(所附之證據發票人為大藝工商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顯與請求之債務人不合)。
二、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