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48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巷2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8月29日起至130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6年11月5日邀同相對人乙○○及第三
鄭雅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141,626元,借款期限至116年7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僅繳息至97年3月12日止,尚欠本金共4,137,6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10-11│建│8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7│台南市南區健│台南市南│4層樓房│46│53│53│53│15│11│56│29│平│鋼筋│22│平│全│││21│康路2段25○巷○區○○段│鋼筋混凝│.3│.4│.4│.4│.7│.2│.7│0.│方│混凝│.6│方│││││24號│210-11地│土造│8│0│0│0│1│5│1│25│公│土造│8│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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