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7,35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4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