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6日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8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4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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