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正義前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一)102年度簡字第544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二)102年度簡字第76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103年度審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103年度簡字第25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五)
103年度簡字第30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六)103年度簡字第66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七)103年度簡字第684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一)及(四)、(二)及(三)、(六)及(七)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13號、第3464號、104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5月、8月確定,並與前開(五)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4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