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原告 黃業嘉
被告 王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