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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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原告 黃業嘉

被告 王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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