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06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 張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