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八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丑○○律師)相對人庚○○
子○
己○丙○○甲○○丁○○戊○○辛○○壬○○癸○○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有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萬一千八百八十七元、第一次土地複丈費七千二百元、第二次土地複丈費一萬二千元,合計為六萬一千零八十七元,除聲請人依原有比例四分之三應負擔四萬五千八百十五元外,餘相對人依附表所示之原有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F0~T40
附表:(元以下四拾五入)┌──────┬───────┬───────┐│相對人姓名│其占有部分與全│該相對人應負擔│││部占有面積比例│之訴訟費用額│├──────┼───────┼───────┤│庚○○│十六分之一│三千八百十八元│├──────┼───────┼───────┤│子○│同右│同右│├──────┼───────┼───────┤│己○│六十四分之二│一千九百零九元│├──────┼───────┼───────┤│丙○○│六十四分之一│九百五十四元│├──────┼───────┼───────┤│甲○○│同右│同右│├──────┼───────┼───────┤│丁○○│同右│同右│├──────┼───────┼───────┤│戊○○│同右│同右│├──────┼───────┼───────┤│辛○○│九十六分之一│六百三十六元│├──────┼───────┼───────┤│壬○○│同右│同右│├──────┼───────┼───────┤│癸○○│同右│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