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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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七號
原告 謝麗卿 即 謝麗華 之財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施一帆 律師被告蓬萊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顯章 被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