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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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壬暉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壬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壬暉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壬暉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上述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2至3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年7月10日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附表:受刑人曾壬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各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06日│104年01月26日│104年01月03日││││104年0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號、105年度偵字│字第214號│第18072號│││第40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14號│105年度易字第665號│107年度訴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30日│106年05月31日│107年02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14號│105年度易字第665號│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06年││││││度撤緩字第138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8日│106年8月4日│107年0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同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4233號(編號1至││第10133號│││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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