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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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債權人 賴米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永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並說明其依據為何?(如係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可毋庸說明其依據,惟請勿另註明日期)。
二、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雙方無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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