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蔡淑滿
曹宗文 被告 吳景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384元(計算式:9,602×92=883,38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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