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林英仁 被告 曾瑞發
曾正通 孫秀雲 張宗照李美麗 廖子彬 曾濬元 (原名 曾育才曾有駿 (原名 曾育民曾駿霖 (原名 曾育人曾沛綝 (原名 曾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9,5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1.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102年1月公告現值82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40.5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分之1=新臺幣(下同)254,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102年1月公告現值82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586.48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分之1=2,375,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合計為2,629,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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