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4號
102年度智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添木 被告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添木被告 羅安邦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衍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089號、101年度調字第31293號、第32207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蒞追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安邦係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號2樓之被告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讚保全公司)暨被告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讚管理維護公司)之受僱人,明知其之前在聯安企業集團旗下之告訴人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積公司)擔任專案事業部經理時,因工作所取得之「摩納哥社區經營管理企畫書」及「貝克漢社區物業經營管理維護企畫書」之電子檔案內之照片、圖形及文字,係鼎積公司及同為聯安企業集團旗下之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員工所共同製作,用於該等公司網站網頁及公寓大廈保全及樓管標案企劃書,為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圖形及語文著作,非經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展示及散布,詎其為代表被告勤讚保全公司、勤讚管理維護公司爭取公寓大廈保全及樓管標案,未經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即基於擅自重製、公開展示、散布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羅安邦為助被告勤讚保全公司、勤讚管理維護公司爭
取新北市新店區「湯泉美地社區」保全及樓管標案,於民國101年3月3日前某日,以前開「摩納哥社區經營管理企畫書」、「貝克漢社區物業經營管理維護企畫書」暨網站資料之電子檔案,重製修改成被告勤讚保全公司暨勤讚管理維護公司之「湯泉美地企劃書」,並重製成多份紙本後,利用不知情之某被告勤讚公司職員,於101年3月3日,代表被告勤讚保全公司暨勤讚管理維護公司至「湯泉美地社區」爭取該社區保全及樓管業務標案,並該將前開多份「湯泉美地企劃書」發放給該社區管理委員閱覽,同時在簡報過程中撥放Powerpoint投影片說明上開企畫書內容,以上開重製、公開展示及散布方式,侵害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標得此案後,其員工 王佑權 於101年8月7日發現「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會員留存之「湯泉美地企劃書」,始悉上情。
㈡被告羅安邦為助被告勤讚保全公司暨勤讚管理維護公司爭
取新北市中和區「心中市社區」物業管理暨保全標案,於
101年6月22日前某日,以前開「摩納哥社區經營管理企畫書」、「貝克漢社區物業經營管理維護企畫書」暨網站資料之電子檔案,重製修改成被告勤讚保全公司暨勤讚管理維護公司之「心中市社區企劃書」並重製成多份紙本後,再由被告羅安邦於101年6月22日,代表被告勤讚保全公司暨勤讚管理維護公司至「心中市社區」爭取該社區保全及樓管業務標案,並將前開多份「心中市社區企劃書」發放給該社區管理委員閱覽,並在簡報過程中撥放Power-point投影片說明上開企畫書內容,以上開重製、公開展示及散布方式,侵害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適因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亦有派員參與該標案簡報,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羅安邦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勤讚管理維護公司、勤讚保全公司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另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告訴被告勤讚管理維護公司、勤讚保全公司、羅安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羅安邦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及同法第92條之罪,被告勤讚管理維護公司、勤讚保全公司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同法之罰金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上開告訴人聯安公司及鼎積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