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偉具保人周婉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婉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婉怡因受刑人洪家偉犯詐欺案件(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為受刑人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上開所涉案件,已判處罪刑確定,惟其已逃匿無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關於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覆核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受刑人與具保人所發執行傳票及通知等送達證書共4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其2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事證後,尚無不合。故本件聲請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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