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67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一造為法人者,無合意管轄之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鹿草鄉後堀村,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