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寶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654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戴寶田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戴寶田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於民國101年9月8日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文衡路492號前,有簡O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姊簡O美,行駛在戴寶田自小客車右前方,戴寶田應注意汽車超車時,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且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依戴寶田之智識及精神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向前超越簡O潔之機車,自小客車因而擦撞簡O潔機車之左後腳踏板及 簡美青 左腳,致簡O美受有左膝及左足鈍挫傷之傷害;戴寶田肇事後,已預見肇事致人受有傷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救護、其他必要措施及留在現場,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逕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逸離去,嗣經簡O潔提供戴寶田自小客車車號給警方,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簡O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寶田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審交訴卷第1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O美、機車騎士簡瑜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6至15頁,偵卷第7至8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上禾診所101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簡O美)、現場及車損照片以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乙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頁及背面),被告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足以認定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一為過失犯,一為故意犯,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未遵守行車交通規則,不當超車,因而擦撞被青人簡O美之左腳,導致被害人受有上開所載之傷害,本已有過失。肇事之後,又未停車查看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反而隨即離開現場,更是不該,而考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害人傷勢為鈍挫傷,幸非嚴重,但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並未賠付被害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而被告過失行為為本案單一肇事原因,簡O潔機車遭後方之被告自小客車擦撞,則無過失,以及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家境小康、高職畢業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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