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汶桓選任辯護人廖淑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