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 楊強蓉
曹小鈞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唐玥宣玉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8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84號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賴武志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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