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寶釵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寶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寶釵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0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