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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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相豪(原名陳仕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相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