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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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5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