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法院判斷: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所涉詐欺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由本院為免訴判決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