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呂東宏、 卓明珠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即民國97年4月11日前),是否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如有,且已成立協商,應提出該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如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三、聲請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
四、重新填載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參考所附遞狀須知)。
五、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六、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七、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薪資單或其他收入證明。
八、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九、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外籍傭工看護費之收據影本。
十、受扶養人呂東宏、卓明珠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身心障礙者補助或其他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受扶養人呂東宏、卓明珠,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並應說明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應列明計算方式,如有收據,應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