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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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浩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之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乙○○),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8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1,48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浩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