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