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1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陸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
伍萬陸仟玖佰參拾 參元,自民國(下同)8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88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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