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告 蔡昀希
兼法定
代理人 蔡清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娟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