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告 蔡昀希

兼法定

代理人 蔡清斌

黃珮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娟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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