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誠選任辯護人黃莉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3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4年度審訴字第114號),判決如下:
主文陳怡誠犯無故刪除及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15:53:57」更正為「15:53:58」、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而異地備援系統無法於約定之RTO時間內啟動」補充及更正為「因臺大醫院需支出改正及測試之額外人力及費用,而致生損害於臺大醫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三「 胡勝宗 」更正為「 胡勝倫 」,且證據部分增列「臺大醫院勞務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報價單、被告陳怡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61條所稱公務機關,依其立法理由,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該條業於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並於101年10月1日施行)所定之公務機關,又依個資法第2條第7款之規定,該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所謂行使公權力,按通說實務見解,認為係包括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給付行政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第3條及辦事細則第5條以下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立之醫療組織,其實際所從事者並非限於單純之醫療業務,尚有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執行,從事公共衛生行政並辦理醫療保健等有關之「給付行政」業務,以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而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復按公立醫院所持有之資訊(不論是否涉及個人資料),均屬於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3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依政資法第20條之規定,對於政府資訊之提供與否、更正或補充所為之決定屬於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之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如公務員於執行上開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公立醫院如列為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則上開損害賠償係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之損害賠償機制,故公立醫院在個資法上之屬性應與政資法相同,且公立醫院行使部分之公權力行為如前,故屬個資法上之「公務機關」,自亦屬刑法第361條所稱之「公務機關」。
三、核被告陳怡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第361條之無故刪除及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起訴書雖僅引用刑法第359條之規定,惟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既已增列同法第361條,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問題。本件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含上開更正部分),先後多次無故刪除及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並應依刑法第361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此部分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事由)。爰審酌被告為使後續廠商不易為相關維護管理,竟利用其維護管理廠商之身分及機會,刪除及變更告訴人臺大醫院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並與其僱用人即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10萬元達成和解(見卷附本院民國104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筆錄),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生活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僅因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前,尚有悔過彌補之誠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矧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9條、第36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9條、第361條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346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4346號被告陳怡誠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居臺北市○○區○○○街○段○○○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黃莉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誠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陽公司)技術經理,負責管理維護敦陽公司承包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下稱臺大醫院)異地備援系統資料庫之儲存設備及scri
ptserver。因臺大醫院於民國102年12月中旬確定更換包括異地備援系統之主機維護案維護廠商為盟立公司,陳怡誠為使後續廠商不易上手相關維護管理,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處理第四代醫療資訊系統NTUH資料庫儲存空間擴充而經臺大醫院人員開通之VPN權限,及利用至臺大醫院資訊室廠商維修辦公室維護管理之便,以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結臺大醫院電腦登錄scriptserver,而刪除、變更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致使scriptserver內之指令無法運作,而異地備援系統無法於約定之RTO時間內啟動。嗣因臺大醫院資訊室資訊工程師 林昭鵑 於103年2月12日為準備廠商變更移交資料,而檢視scriptserver內之指令檔案內容,發覺遭人更動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大醫院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怡誠於警詢│其負責維護管理臺大醫院異地備│││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援系統資料庫之scriptserver│││。│,為使後續接手廠商不便而為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變更、刪除之││││事實。│├──┼────────┼──────────────┤│二│證人 賴明宗 於警詢│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處理NTUH│││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資料庫儲存空間規劃為由,申請│││。│開通VPN,臺大醫院並未要求被││││告或經被告告知更動本件script││││server內指令檔案內容。│├──┼────────┼──────────────┤│三│證人胡勝宗於警詢│被告所申請使用之臺大醫院內部│││時及偵查中之證述│IP為172.16.6.211,此IP之對應│││。│MAC位址於102年12月5日前為00-││││1E-33-1F-98-37,於102年12月5││││日後為00-1E-33-29-BC-2C之事││││實。│├──┼────────┼──────────────┤│四│證人 尚榮 基於偵查│本件被告變更刪除之電磁紀錄,│││中之證述。│將導致臺大醫院異地備援系統無││││法於RTO時間內啟動,相關用藥││││紀錄、檢驗報告、住院病歷等均││││無法經由電腦系統查閱之事實。│├──┼────────┼──────────────┤│五│證人林昭鵑於偵查│發現本件scriptserver內之指│││中之證述。│令檔案內容遭變更之經過。│├──┼────────┼──────────────┤│六│證人 林暐棋 於偵查│其更動指令內容會告知臺大醫院│││中之證述。│資訊室人員之事實。│├──┼────────┼──────────────┤│七│證人 陳紹麟 於偵查│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有經由VPN│││中之證述。│連線進入臺大醫院電腦系統之事││││實。│├──┼────────┼──────────────┤│八│訪客登記簿影本。│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103年1│││(103年度他字第│月15日、103年1月16日均前往臺│││4879號卷一第35│大醫院資訊室之事實。│││-37頁)││├──┼────────┼──────────────┤│九│封鎖日誌及主機監│IP位址172.16.6.211所對應之│││控日誌(103年度│MAC位址於102年12月5日前為00-│││他字第4879號卷一│1E-33-1F-98-37,於102年12月5│││第48-62頁)。│日後變更為00-1E-33-29-BC-2C││││之事實。│├──┼────────┼──────────────┤│十│勤業眾信聯合會計│附表所示之原本電磁紀錄及變更│││師事務所就國立臺│電磁紀錄之內容。│││大醫院指令檔案遭││││受惡意之破壞性修││││改或非經授權修改││││之說明(103年度││││他字第4879號卷一││││第264頁至266頁)││││││└──┴────────┴──────────────┘
二、核被告陳怡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檢察官何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王雅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時間│修改之指令檔案名稱│原本之電磁紀錄│變更之電磁紀錄│├──┼──────┼───────────────┼────────────────────────────────────┼────────────────────────────────────────┤│1│102年12月27│/na_scrip/DR/dw/dw_break.sh│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oradata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oradata_sm│││日21:25:32││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control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control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ocrvote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ocrvote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script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script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work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dwwork_sm│├──┼──────┼───────────────┼────────────────────────────────────┼────────────────────────────────────────┤│2│102年12月27│/na_scrip/DR/lis/lis_break.sh│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lis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lis_sm│││日21:29:14││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ldss_sm│#rsh172.20.200.94snapmirrorbreakldss_sm│├──┼──────┼───────────────┼────────────────────────────────────┼────────────────────────────────────────┤│3│102年12月27│/na_scrip/DR/ntuh/nuth_break.│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data_sm│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data_sm│││日21:27:00│sh│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dbf_sm│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dbf_sm│││││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idx_sm│rsh172.20.200.92.snapmirrorbreakoraidx_sm│├──┼──────┼───────────────┼────────────────────────────────────┼────────────────────────────────────────┤│4│102年12月27│/na_scrip/DR/ntuh/nuth_release│rsh172.20.200.92snapmirrorreleaseoradata_smN6070A-01:oradata│(全部刪除)│││日21:28:19│.sh│rsh172.20.200.92snapmirrorreleaseoradbf_smN6070A-02:oradbf││││││rsh172.20.200.92snapmirrorreleaseoraidx_smN6070A-01:oraidx││├──┼──────┼───────────────┼────────────────────────────────────┼────────────────────────────────────────┤│5│103年1月15日│/na_scrip/DR/ntuh/ntuh_dramp_│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lunRSDBDR-E0000000│││15:53:57│lun.sh│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O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0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idx_sm/oraidx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O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O3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idx_sm/oraidxlunRSDBDR-E0000000│├──┼──────┼───────────────┼────────────────────────────────────┼────────────────────────────────────────┤│6│103年1月16日│/na_scrip/DR/ntuh/ntuh_dramp_│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lunRSDBDR-E0000000│││9:40:00│lun.sh│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ata_sm/oradata0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0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idx_sm/oraidx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O2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dbf_sm/oradbf03lunRSDBDR-E0000000││││││rsh172.20.200.92lunmap/vol/oraidx_sm/oraidxlunRSDBDR-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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