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5號異議人 花政賢 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花政賢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字第36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聲請人原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陳情方式向法務部長提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所撰書狀,經法務部檢察司函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該署又以「依來函性質屬於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轉送本院)。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固定有明文,然必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執行方法乃不當始克當之。
三、經查,異議人僅泛稱「因案件有違憲事實」、「檢察官因辦理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相關法規,不該以違憲事實,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違憲執行命令」云云,並未具體釋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不當。至於異議人稱已就本案聲請釋憲云云,因不論異議人前開聲請結果如何,在本案確定判決效力尚未遭動搖前,仍不能阻卻檢察官根據該有效之確定判決內容予以指揮執行。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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