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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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對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壽芝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陸仟叁佰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判決,為免假執行曾提供面額新臺幣6,3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經本院多次變換提存物裁定後,以101年度存字第12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
101年度存字第1216號提存卷,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