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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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3號聲請人 陳松濱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游瑞福 (歿)關係人 黃郁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郁舜律師為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游瑞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9年12月26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連江縣○○鄉○○村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游瑞福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游瑞福均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惟游瑞福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且均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系爭土地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案號:111年度宜司調字第28號),為保障其權益,乃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前述主張,經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宜蘭地院宜蘭簡易庭通知函、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事件拋棄繼承備查公告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或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召集之事實為真,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確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函詢有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其回復無意願擔任等語,有該署111年5月2日台財產北金字第11109014430號函可參。又本院另函請宜蘭律師公會推薦適宜之遺產管理人人選,經該公會公告徵詢後,黃郁舜律師具狀陳報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間均無利害關係,並提出律師證書供參,本院審酌黃郁舜係執業律師,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忠實執行搜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事務,堪以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無指派國有財產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本件選任黃郁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郭子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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