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蔡雲卿 律師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