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9號上訴人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 被上訴人 林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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