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告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蘭黃添進 、王月鳳、 李靜智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381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6,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946,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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