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原告 邱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貴女邱賴玉碧邱國芳邱佳惠林月 、林榮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1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9.99平方公尺土地現值2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3/1680=81,3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1,3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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