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七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王亮鈞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貸款契約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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