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告千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叁仟肆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壹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