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認其涉犯加重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陳億芳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