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二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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