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64號聲請人 林怡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裕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五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五紙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請求裁定金額總額85萬元之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