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若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43×10=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之父「 洪湧程 」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7,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說明現與
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㈡水費、電費、瓦斯費、通訊費: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更生
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通訊費必要性。
㈢健保費每月749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八、就聲請人之父「洪湧程」扶養費支出每月1,350元,除應提出上列「洪湧程」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7年2至同年7月)每月支出1,35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洪湧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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