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漏載「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依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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