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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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66號原告甲○○
三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月清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被告黃月清之確實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黃月清之住居所地址,惟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向現住戶 楊壹成 查訪結果,該址為被告黃月清姊妹 黃月容 之住所,被告黃月清並未住於該處,因被告未按址居住去向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陳報被告確實之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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